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充分发挥建筑消防设施防灾灭火的作用,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996第30号令关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和公通字1996第21号文《关于加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建立了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检测制度。北京市消防局发出了关于对建筑消防设施开展技术检测、办理消防设施合格证(牌)的通告,通告中规定: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建筑工程竣工后,建筑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前必须先由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合格后再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颁发消防设施合格证(牌)。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工程,公安消防机构一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于已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消防技术检测。
一、受检方应事先约定检测的内容、时间和面积,并签订《检测约定书》。
二、受检方应提供相关资料,如图纸、验收工程(消防审核意见书)、隐蔽工程记录等。
三、检测方原则上不操作受检设施,必要时需在受检方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四、受检方对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现场复测,确认后在检测记录上 签字。
五、检测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
电气防火检测:
一、相关规范依据 :
依据国家有关电气防火管理规范,按照北京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2010-11-01实施的《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DB11/065-2010)和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二、具体检测内容 :
(一)、配电设备
1、低压配电室内的线路敷设及灯具安装情况。
2、低压配电柜内断路器、刀开关、互感器等的接点温度、导线连接。
3、配电室电缆的敷设情况。
4、上下级电器间是否匹配。
5、电压、电流指示值是否正常。
6、引线接头、电缆、母线有无过热迹象。
7、各部位的接地是否完好无损。
8、电容器组在运行时有无火花、放电等现象。
9、从进线柜上仪表读取各相线电流,测量中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的异常电流。测量各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
10、配电箱的材质及进出线的方向和是否有保护套。
(二)、配电箱
1、主断路器、主刀开关的上下接点温度,相线、中性线、PE线实际电流。
2、主断路器进出导线的截面积,分支断路器上下接点温度。
3、配电箱的箱体、盘面、箱门材料、安装周围环境、线路敷设方式。
4、异常温度、异常声响等异常情况。
5、配电箱的材质及进出线的护口。
6、电压、电流指示值是否正常。
7、引线接头、电缆、母线有无过热迹象。
8、各部位的接地是否完好无损。
9、电容器组在运行时有无火花、放电等现象。
10、从进线柜上仪表读取各相线电流,测量中性线(N线)和保护地线(PE线)的异常电流。测量各分支回路的相线电流。
11、配电箱近旁是否堆放可燃材料及其他杂物。
(三)、线路敷设
1、明敷布线是否规范。
2、暗敷线路是否穿管。
3、闷顶内的线路敷设。
4、临时线路。
5、线路是否老化、损伤。
6、电气线路是否接触潮湿地面、靠近热源;是否直接绑挂在金属构架上而不加绝缘子固定。
(四)、照明灯具、开关、插座的安装
1、检查灯具电源线的敷设方式,电源线与灯头线或灯具的连接方式是否符合标准,观察灯具安装情况及周围环境与可燃物的间距,确认装饰结构的类型和构成材料的属性。
2、对于固定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照明灯具,检查与可燃材料接触面之间有无防火隔热措施,同时观测灯具高温部位与周围可燃物的间距。
3、对于高温灯具首先观测电源线的类型、敷设方式及线路的周围环境,检查导线截面与负荷是否匹配;在达到热稳定工作状态下,测量明敷导线的即时工作温度。
4、检查开关、插座导线的类型、导线截面和敷设。
5、目测面板与专用盒是否紧密,针对其使用性质,建筑结构、装修方式存在差异的不同区域进行认真拆检。
注:根据现场受检单位系统构成进行实际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