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防局文件

时间:2017/2/24 作者:管理员

        
消办字(1996)13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展电气消防 
安全技术检测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局、专业分局(处)消防科、防火一处、二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关于“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建立一些代理服务性质的中介组织,向业主提供消防产品检测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的要求,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确保本市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现将我局制定的《北京市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11月20日 
    报:市局、公安部七局市政府法制办 
    送:市局办公室、研究室、指挥中心、综合处、法制办、四、五、九、十、十三、十四、十五处、涉外饭店管理处、各公安分局县局、专业分局、中、市属系统保卫处、市科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 
    发:本局办公室、宣传处、战训处、各支队北京市消防局办公室                                        1996年11月20日 

北京市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

     近年来,伴随着城市电力事业的迅速发展,电气火灾呈明显上升态势,已成为我市发生火灾的最突出的原因。 
    为预防和减少电气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批转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和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实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必须根据电气系统(包括发变电设施,用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状况和使用的年限,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状况的检测。 
    第二条:本市电气系统防火安全检测工作实行许可证制度,凡取得市消防局颁发的《北京市消防电气安全检测许可证》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可受电力用户或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和本市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为用户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业务,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三条:下列场所的电气系统,必须每年至少委托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一次规范化技术检测,其检测结果将作为公安消防部门评定其安全状况的重要依据。凡不按要求进行检测或对检测出的火灾隐患不进行整改,导致发生火灾的,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实施处罚。 
  1. 控制监视各种消防设备、设施的电气设施。
  2. 易燃易爆场所安装使用的电气设施。
  3. 专业仓库内的电气设施。
  4. 影剧院、礼堂、体育场馆以及歌舞厅、夜总会等群众娱乐场所的电气设施。
  5. 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的电气设施。
  6. 举办各种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销等临时性电气设施。
  7. 消防监督机关认定的其他场所。
    第四条:有关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市消防局将专门另行制定办法,这些机构必须守法经营,注重社会效益,发挥中介作用。 
    第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施。